【商標服務】銷售、制造假冒商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是對還是錯?
2018-01-14
一.哪些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的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不法活動。 第一.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相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的行為;
第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第三.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示的;
第四.經(jīng)銷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第五.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
第六.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二.商標侵權應承擔什么責任
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1)停止侵害;(2)賠償損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權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注: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4)贈禮道歉。
商標侵權的行政責任(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處以非法經(jīng)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jīng)營額無法計算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