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服務】可以向商標局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嗎
2017-09-28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人在專利局未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撤回復議申請;二是申請人在專利局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同意撤回復議申請。
申請行政復議是申請人的一項權利。申請人可以依法處分自己的這一權利,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但是這種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也可能影響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違法或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因此,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是有條件的。
(1)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完全出于自愿;
(2)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必須是在復議決定作出之前;
(3)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必須經(jīng)過專利局行政復議處批準。
為了維護行政復議活動的嚴肅性,規(guī)定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后,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申請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四)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gòu)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diào)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gòu)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nèi),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nèi),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jù)。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jīng)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guī)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nèi)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nèi)按照法定程序轉(zhuǎn)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nèi)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