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技術方案整體入手進行審查意見的答復
1905-07-09
《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創(chuàng)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fā)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由此可知,發(fā)明具備創(chuàng)造性,是針對現有技術而言,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代理人在答復創(chuàng)造性的審查意見時,多采用“三步法”的答復方式,從技術手段的比較入手進行審查意見的答復。但是,針對以下類型的審查意見,筆者認為從技術手段的比較入手并不是最好的答復方式,代理人可以試試從技術方案整體入手,可能得到意想不到的答復效果。
第一種:
以小而碎的技術特征為評述對象的審查意見,評述對象比較分散,代理人不能串成一個整體,準確把握方案的整體技術構思。針對這種類型的審查意見,如果從整體看本案技術方案確實與對比文件不同,則建議從技術方案整體入手進行這種類型的審查意見的答復,爭取從技術方案的整體對比說服審查員。
案例一:
本案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
一種劑量調制掃描方法,其特征在于,預先設定待掃描部位的目標圖像質量標準以及確定所述待掃描部位的任一數據層為參考數據層,所述方法包括:
根據所述目標圖像質量標準和所述參考數據層,計算所述待掃描部位的當前待掃描位置的理論掃描劑量值;
在所述理論掃描劑量值下,計算所述當前待掃描位置的各個數據層的衰減值與所述參考數據層的衰減值的差異;
當所述當前待掃描位置中存在差異大于預設閾值的數據層時,將所述數據層確定為待降噪對象;
對所述待降噪對象進行降噪處理,以得到符合所述目標圖像質量標準的掃描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