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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示性商標與描述性商標之辯 --以兩件駁回復審案件為例

1905-07-09
商標的顯著特征是指商標應當具備區(qū)分和指示商品來源的特征。以文字商標為例,按照顯著性的高低,通??梢跃唧w分為臆造詞、任意詞、暗示詞、描述詞、通用詞。上述五種詞匯中,前三種在同商品或服務結合使用時,由于它們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沒有直接的聯(lián)系,消費者一般容易認為他們是在標識這一商品或服務的出處,這些標志因而具備固有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受到保護。第四種標志為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特性或品質的詞匯,消費者一般不會同特定的出處聯(lián)系在一起,因而不具有顯著性。最后一種是指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通用名稱與特有名稱相對,是指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某一行業(yè)所共有的,反映一類商品與另一類商品之間根本區(qū)別的規(guī)范化的名稱。由于通用名稱不可能起到商標的區(qū)分作用,所以通用名稱不能作為商標受到保護。 在上述五類商標中,暗示性詞匯構成的商標與描述性詞匯構成的商標的界限最易產生爭議,對于暗示性商標而言,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而對于描述性商標而言,則要接受《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審查。實踐中,尤其是在駁回復審案件中,基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被駁回的案件中,經常需要通過對某一商標是暗示性商標還是描述性商標作出認定,進而作出是否予以初審公告的決定。 本文將結合兩件駁回復審案件,以期對暗示性商標與描述性商標的認定標準作出厘清。 案例一: 廣東賽曼投資有限公司2015年12月9日在第36類的“保險承保,電子轉賬,網上銀行,資本投資,分期付款的貸款,銀行,金融服務,抵押貸款,不動產管理,信托”服務上申請注冊第16571077號“缺錢么”,國家商標局認為,該商標缺乏顯著性,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因此,將該商標予以駁回。申請人不服,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商評委于2016年9月5日作出決定,申請商標予以初審公告。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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