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附件《消費稅新增和調整稅目征收范圍注釋》規(guī)定:“七、小汽車
汽車是指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本稅目征收范圍包括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含)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乘用車,和含駕駛員座位在內的座位數(shù)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中輕型商用客車。用排氣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車底盤(車架)改裝、改制的車輛屬于乘用車征收范圍。用排氣量大于1.5升的乘用車底盤(車架)或用中輕型商用客車底盤(車架)改裝、改制的車輛屬于中輕型商用客車征收范圍。含駕駛員人數(shù)(額定載客)為區(qū)間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車,按其區(qū)間值下限人數(shù)確定征收范圍。電動汽車不屬于本稅目征收范圍。”
二、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6〕129號)規(guī)定:“一、“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征收范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四、上述規(guī)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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